案例一:天津市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报、相关部门抄告等材料记录的问题隐患,对天津市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多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多部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以及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2021年6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依然存在多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多部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等事故隐患问题。针对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行为,执法部门给予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30天。期满后,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吊销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九的规定,给予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上述公司停产停业整顿30天,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路线,可以随时纠正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确保车辆安全十分重要;客运车辆长期异地违规运营,缺乏监管使车辆的性能及运营状况均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针对该企业“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事故隐患突出、违法行为恶劣的行为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对广大运输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该案件是天津市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案件,强力督促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我市各有关部门的通报,以及2021年5月2日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西青区发生交通事故,涉事车辆技术档案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对该公司涉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以及考核结果、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对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经限期整改后依然存在危险品运输车辆违规存放在医院、居民区、商业区等点位的事故隐患,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造假,未如实记录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依法给与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30天,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为市区内的商铺和群众运送液化石油气,如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那么一部运输车辆就是一个“流动炸弹”,随时可能造成危险品泄露或引发燃烧甚至爆炸。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该案件的查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隐患防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三:某骏客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高速离津查验时发现天津市某骏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搭载23名乘客从天津市前往重庆市,经营者使用伪造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且未落实天津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1月18日,执法人员对某骏客运公司进行检查,涉事车辆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擅自运营,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规定落实旅客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和天津市关于省际包车停止营运的有关要求,对名下客运车辆失管、漏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当前正是疫情防控吃劲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各方面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举措,把防控措施落细、落小、落实。该案的查处给涉案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其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严的道路运输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异地传播,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保障。 案例四:天津某某达客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津某某达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逐一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共计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首例按照《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为案由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设置安全总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且安全总监应当为专职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道路运输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五:天津市某旭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天津市某旭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帅某某存在未依法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等违法事实,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意义重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处罚对象,旨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