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南港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铁路专用线2标段检查中发现,该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为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9人,其中7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成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该案的查处让企业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识到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只有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才能全面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案例七:天津市某某诚客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某诚客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了车辆运行轨迹、动态监控台账以及客运包车标志牌核发情况。经核查比对发现该企业名下部分营运车辆存在长期违规异地经营情况,且公司对该行为经营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司对名下车辆“以包代管”“挂而不管”,导致存在事故隐患、影响交通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后果,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影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该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震慑此类非法行为,为确保乘客安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 案例八:天津某丁客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某丁客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之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记录;无法提供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之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记录,且无法提供已有效落实上述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条,并规定企业要如实做好记录管理,旨在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懈怠心态,不加以重视,安全隐患很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本案针对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进行处罚,有力督促了相关企业严守安全底线,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九:天津某盛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某盛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组织的2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没有考核内容,4月份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增加了考核内容。4月份《安全培训及评价记录》中“参加培训人员”为“全体员工”,“受训人员签到簿和考核记录”只有3名驾驶员和1名押运员签字和考核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缺失,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比普通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更具有复杂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具有危险性。新颁布的《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着重细化了对考核要求,进一步明确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树立维护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观念。 案例十:天津市某某恒客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某恒客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已对19名从业人员进行了考核,采用的试卷名称为《客运驾驶员从业安全培训考试试题》,其中有4名从业人员的试卷雷同,笔迹一致。经询问,该公司供述以上4份试卷是由公司统一复印后,驾驶员仅填写了姓名、驾驶证类型、车型等基本信息,并未实际参加考核。该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公司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上述公司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新颁布的《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上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造假的行为,为其旅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留下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规范客运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