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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监狱法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时间:2026-10-19

作品:监狱法第九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颜奕端

监狱法第九十一条 监狱办理罪犯监狱内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相关刑事技术支持、在监狱外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作品:监狱法第九十二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湖北省鄂东监狱教育科一级警长 吴有光

监狱法第九十二条 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作品:监狱法第九十三条

作者:(全国)教育书画协会基础书法教育分会理事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胡向明

监狱法第九十三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刑罚种类、刑期和人身危险程度,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定期对改造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和改造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作品:监狱法第九十四条

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河南省法院系统文联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学军

监狱法第九十四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其遵守日常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作品:监狱法第九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郎照玉

监狱法第九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治、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罪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道德意识,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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