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肆意辱骂办案法官的当事人刘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据悉,刘某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刘某在公共场所与办案法官电话沟通中,对办案法官进行侮辱、辱骂,言语污秽不堪,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坚决捍卫法律尊严,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刘某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官履职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