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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法院四项措施强化司法鉴定工作

来源:区法院编辑:管理员时间:2019-07-01

台儿庄法院四项措施强化司法鉴定工作

 

今年以来,台儿庄法院不断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鉴定材料移送交接、鉴定进程、时限等程序节点的管理,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审判中心工作,便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

一是坚持审判与委托相分离。司法技术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的工作部门起协调、转承作用,统一鉴定事项办理的出口和入口。明确审判部门应履行决定是否对外委托鉴定、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认定等九项职责。审判部门具有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程序控制权,但不得主持鉴定机构选定、引导鉴定机构选取。只有在确有必要时审判组织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就鉴定事项、鉴定资料等直接进行沟通联系,但仍应形成记录并告知司法技术部门。

二是强化鉴定进程与鉴定时限管理。办法规定司法技术部门应建立司法鉴定案件统计台账,详细登记鉴定机构选择、案件移送、缴费时间、催办督办情况等节点信息,并根据台账定期通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办理情况。办法对鉴定资料提交、申请复议、材料移送流转、选择鉴定机构等重要程序节点都明确时间期限,通过强化司法鉴定进程把控和时限管理促进鉴定程序高效推进。

三是强化鉴定审查与材料移送管理。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审判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本着一次性告知、一次性鉴定的原则,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相关鉴定事宜,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确保鉴定的必要性和完整性。审判组织应对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鉴定事项是否具体明确以及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进行评议。对鉴定事项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四是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对外委托鉴定的鉴定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机构无法按时完成鉴定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鉴定机构认为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书面说明,同样条件下其他相同资质的鉴定机构能够进行鉴定的,将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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