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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通告

来源:编辑:时间:2020-02-04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等疫区往返我区人员(含台儿庄籍在湖北省等疫区工作、学习、旅游、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员会报告、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完成报告、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管理。期间当事人应自行隔离,在原处等待相关部门上门服务,主动配合做好居家隔离、观察、体温测量等工作,应主动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对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信息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区用工、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要积极排查,对发现湖北省等疫区往返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如实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凡从湖北省等疫区往返我区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从湖北省等疫区往返我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或刻意隐瞒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的随访、检查、登记等工作。对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拒不执行依法采取的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到公共场所请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发热等感冒症状请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如发现近期周边有从湖北省等疫区往返我区人员,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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